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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垦淮海农场强化设备采购法务保障

《中华英才》半月刊网 作者:皋祥 2024-09-24

为加强内控制度的管理工作,9月19日下午至20日上午,由办公室(法务部)与资产经营部、财务部、审计部、社区社会管理科组成的验收小组,对江苏农垦淮海农场公司新购的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及旋耕机等部分设备进行验收。

在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了产品铭牌、合格证,并对外观进行了一个基本验视,向机械操作人员了解了机械的额定功率、基本操作等原理,初步检查验收合格。在验收过程中,法务提出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三日内验收的条款提出了异议,根据初步的验收约定,验收人员只能对机械的外观等进行检验,而对于能否正常操作,需要在使用中发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验收之后验收小组及时签收了验收单据,向车辆机具使用部门商物公司顾经理强调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法务反馈,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保障农场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责编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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