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了一名在盐城站违规从事巡游揽客的“双证”网约车司机。此举彰显了交通执法部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不仅向社会明确传递了"违规经营必受惩处"的强烈信号,同时也为全市网约车司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放
10月14日上午,执法人员在盐城站巡查时,发现网约车司机王某在乘客准备通过平台叫车时主动上前招揽,劝说其取消平台订单直接乘车。王某与乘客商定目的地和车费后,在乘客上车准备出发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拦下检查。经执法系统查询,王某及其车辆其实已经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双证”),作为一名“双证”司机,本可以依法合规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取相应合规的劳动报酬。但其却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绕过网约车平台线下揽客,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会为其带来相应处罚,可谓因小失大。
 
 
依规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巡游出租汽车(即传统出租车)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则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订单,不得在街头巡游或站点主动揽客。像王某这种绕过网约车平台线下揽客的行为将面临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交通执法部门已经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与批评教育,该司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接单,规范经营。


执法人员说法及提醒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约车违规从事巡游揽客案例。”现场执法人员表示,“这种‘线下交易’行为,不仅扰乱了出租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使得乘客的行程脱离了平台监管,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乘客维权将面临巨大困难。”
交通执法部门以此案为契机,已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行业监管:重点加强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区域的巡查频次与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执法威慑力;督促各网约车平台加强对司机的法规宣贯与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营运边界,杜绝线下揽客;鼓励乘客通过12328等服务热线投诉举报违规行为,对核实的问题迅速查处,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交通执法部门表示,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交通执法部门借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请务必通过正规平台预约或在指定站点乘坐正规巡游出租车;主动拒绝“线下交易”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大网约车司机来说,务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规范、安全的出行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答疑和法规链接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九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十九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进行了现场答疑。
问题: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网络预约平台私自巡游揽客,同时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一事不二罚”的规定作出处理?
答疑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24)最高法法复7号〕规定,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且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且均规定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均系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均可适用于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网络预约平台私自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据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较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法条链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
【责编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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