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6月28日,已满退休年龄的黄某与A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约定:黄某与A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由A公司为黄某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份,黄某如有意外(符合保险公司规定赔付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黄某不得向A公司提出任何赔付要求。2021年7月15日,A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A公司,黄某在雇员名单中。
2021年9月20日,黄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某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A、B公司赔偿损失60余万元。
【分歧】
A公司未按约定为黄某购买意外伤害险,而是购买雇主责任险,黄某发生意外身亡,不符合雇主责任险理赔条件, 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与黄某未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险额,也未约定违约责任,A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包含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意外伤害,故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A公司与黄某的协议约定,A公司应为黄某购买意外伤害险这一受益人为黄某的人身保险,A公司却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这一受益人为A公司的财产险,致使黄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不能得到赔偿,构成违约,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A公司未按约定为黄某购买相应的保险,致使黄某发生意外的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A公司与黄某签订的返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合法有效。黄某作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返聘协议也明确约定黄某与A公司非劳动关系,故黄某与A公司并非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黄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A公司没有过错,基于A公司与黄某的劳务关系,A公司并无明确赔偿义务,故黄某无权要求B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其次,双方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因黄某年龄原因及社保有关规定,A公司不能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A公司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一份,黄某如有意外(符合保险公司规定赔付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黄某不得向A公司提出任何赔付要求。”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其价值既有规避用人单位商业风险的意义,也有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A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黄某投保受益人为黄某的人身险。如果A公司按约定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对于个人则可获得相应赔偿,而A公司实际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这一受益人为雇主的财产险,致使个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构成违约。
最后,由于双方对于投保数额约定不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同订立约定不明的过错责任、保险赔偿档次等因素,酌定由A公司赔偿黄某近亲属损失15万元,不仅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也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供稿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责编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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