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铁运营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多个条款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烧荒、排污、钻越铁路线路防护设施等6类安保区内禁止行为、破坏铁路管理秩序的6类禁止行为以及应当征得铁路方同意的3类行为等。对于近年频发的强占高铁座位、吸烟导致烟雾报警、强闯检票闸门、阻挡关闭车门等行为,《条例》都予以明确禁止,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500元至5万元不等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铁路监管部门为安保区内禁止性行为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为破坏铁路管理秩序、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执法主体,解决了以往执行缺少依据、处罚缺少标准、管理缺少主体等问题。 据悉,目前江苏、湖南、四川、重庆、新疆、西藏等17个省区市均已出台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湖北《条例》出台与《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加强衔接,明确了沿线政府和铁路部门管理职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对于加强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 丁鹏】
《中华英才》半月刊网2024-11-20
《中华英才》半月刊网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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