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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得商量”到“和解共赢” 武汉蔡甸区法院高效执行护航重点项目建设

新华网 2024-08-06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通过执行和解,成功腾退22.42亩高速公路建设用地。

武汉市蔡甸区某村委会与武汉某园林公司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作协议,村委会为配合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决定不再将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出租给园林公司,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蔡甸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村委会与园林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武汉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位于《蔡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红线范围内共计22.42亩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村委会。园林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4月8日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园林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恢复原状及腾退上述土地的法律义务。5月15日,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蔡甸区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因土地征收一直未完成,严重影响武渝高速建设进度,村委会希望强制执行的诉求非常迫切。但上述土地现状情况复杂,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和鱼塘两部分,林地上种植有不同种类的苗木且数量大,鱼塘养殖有水产品且被征收红线一分为三。如果强制腾退,执行难度大、安全风险高,且容易进一步激化执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

被执行人园林公司对案件执行持抗拒态度,其负责人表示,上述土地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尚未沟通好,所以目前无法自行腾退,且园林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在上述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解决之前,法院应驳回村委会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表示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且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所以园林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如何才能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将营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执行法官意识到,仍需做双方执行和解工作,争取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化解纠纷。

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园林公司与村委会达成初步意见,村委会可以考虑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林地上的苗木一次性买断,但对苗木种类、数量、规格、单价等数据细节有待商榷。同时村委会提出,对鱼塘部分可以对于征收红线范围内部分和被隔离出来的另外一小部分进行征收补偿,待高速桥修建后,其依然可以继续使用。有了执行和解基础,接下来就各个击破。

6月28日,在执行法官主持下,执行双方与街道办及高速项目建设方等相关负责人到院参与执行和解沟通会议。

“组织双方沟通是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快速执行、避免衍生案件及节约司法资源,秉持善意执行理念,组织执行当事人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若和解不成,则我院将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腾退。”执行法官阐明利害后,当事人双方当即表示愿意作进一步协商。

4小时沟通协调后,最终双方以参照苗木市场指导价、结合征收政策,完成议价,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回访跟进,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均向蔡甸法院出具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责编 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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