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融媒体面临的风险及规制途径

2023-07-31 12:09 作者:宋金甫 来源:《中华英才》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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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也称为“媒介融合” (MediaConvergence),是指在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组成大媒体业的各产业组织在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的驱动下通过合作、并购和整合等手段,实现不同媒介形态的内容融合、传播渠道融合和媒介终端融合的过程。在传统媒体时代,一个媒体机构主要以单一介质运营,比如报纸、期刊以文字和图片为载体传播,电视台则以影视为载体,电台则以声音为介质进行传播。

而在融媒体时代,任何一家媒体机构都可以借助多种介质进行内容制作与传播,即可以同时通过视频、音频、文字、图片进行多样的内容生产与制作。以人民日报为例。自1997年1月1日,《人民日报》网络版开始创设,人民日报就开启了自己的媒介融合之路。在报网融合阶段,将《人民日报》网络版更名为人民网,其内容不再仅仅搬运自己纸质版报纸上的内容,而是明确了自身优势,并进行了资源整合。

融媒体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就推动媒体融合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推进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适应媒体格局深刻变化、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重要举措;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要尽快建成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逐步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主流舆论格局,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也指出,要以先进技术引领驱动融合发展,用好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革命成果,加强新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和应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建议》)对媒体深度融合、全媒体传播、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建议》提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

当下媒体融合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我国已经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融媒体平台发展布局,涌现出以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华社等一批初具规模的融媒体平台。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进入深水区的当下,技术赋能在促进融媒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为融媒体带来了不同的特征与风险。

融媒体运行的整体特点

信息传播主体多元化。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传播主体主要是受过新闻传播专业训练的记者、编辑等。在融媒体时代下,信息传播的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信息来源不再仅仅依靠于专业媒体,受众用户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信源,并可借助互联网技术积极参与到信息传播过程中,打破了以往由主流媒体主导信息传播的“中心化”格局,单一的信息中心衍变为多信息中心。其中尤其是UGC模式(UserGeneratedContent 用户生产内容)的兴起最具代表性。在UGC模式中,用户既是受众,也是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用户生成内容成为媒体内容的一部分,民间话语力量、民间话题设置,借助新技术手段浮现出来,并被传播出去;受众还能多路径地反馈信息,评价并影响媒体机构的新闻生产。根据《2021年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20年近半数网络视听用户曾上传短视频,较2019年增长28.6%,并且用户拍摄、上传短视频的频率也在大幅增长。报告显示,央媒平台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过程中,不断推出更适合互联网时代传播规律的产品,央视新媒体、人民视频和新华网三家央媒类平台的行业地位也在稳步上升。

信息传播模式互动化。信息传播模式互动化是相对于传统媒体单向线性传播模式而言的。在传统媒体时代下,传播模式主要是“一对多”的形式,由媒体分发内容给受众,而受众与传播主体之间、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交流的渠道较少,受众的观念既难以即时有效地反馈给传播主体,也难以寻找到相同群体之间的共鸣。而互联网技术的嵌入为受众构筑了更多的话语表达平台,用户受众的自我表达意识也更为强烈,融媒体平台提供的转发、评论、分享等互动机制也使得以用户为中心的“多对多”传播模式更为便捷,用户在超越时空的虚拟互动中生成更为广泛的共鸣,其传播效果由于互动而产生的情感连带衔接更能深入人心。

传播效果裂变化。基于用户生成内容模式的发展和互动化模式的增强,融媒体时代下的内容传播呈现出裂变式效果。传统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途径单一,具有一定门槛且具有时效性,并且反馈机制的缺乏也使得受众观点无法得到有效分享,信息内容传播的有效性、发散性大打折扣。在融媒体时代,平台的建立融合了多样的传播渠道,网状式的传播模式将更多的传播主体链接在一起,由此形成了信息内容的裂变式传播效果。比如人民日报通过多平台传播新闻,实现了媒体融合背景下权威性传统媒体与技术性新技术媒体的有益结合。新平台的使用,在体现了媒体融合下新闻信息分众化传播特点的同时,也利于确保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在客观理性的基调上,以生动形式创新诠释新闻内容,能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互联网时代融媒体面临的风险与困境

网络安全风险。融媒体建设过程中,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但新技术、新架构的引入,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基础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融媒体平台的建设发展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与基础设备,这些技术贯穿于内容汇聚、内容制作、内容管理和内容发布各环节,但是技术的不稳定性也会带来新的安全风险。信息采集终端与远程协作技术虽然便利了融媒体的信息采集与传播,但是应用软件中存在安全漏洞或设置不当容易被攻击者利用,使网站和平台受到网络攻击。近年来,各大网站、基础设施提供者所遭受的网络攻击愈发频繁。例如,2022年3月3日,全球最大的数字报纸与杂志发行平台PressReader遭遇网络攻击,平台关闭约4天,导致读者无法访问7000多种出版物。PressReader声称自己并非唯一的受害者。过去几周内,曾经出现一波针对北美多家企业的大规模“安全事件”,PressReader受到的攻击只是其中一例。此外,由于用户需要注册、登录使用融媒体平台,平台可以获取到大量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包括用户身份鉴别信息、播出节目等重要业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也容易遭受泄露和破坏。

著作权侵权风险。著作权侵权是指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引用原始权利人的内容等,这侵害了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权利,常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近年来,由于短视频的兴起,侵权行为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除了与传统的不署名原作者而直接搬运视频的方式以外,还产生了盗取原视频作者创意、融梗、二创他人视频等较为新型的侵权行为。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该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作品的二创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综合视频、新闻资讯及短视频平台占比分别为34.4%、31.8%和29.3%。

技术伦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算法异化和信息茧房现象。首先,关于算法异化。融媒体平台依托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传播信息,然而算法技术的使用使人不再是唯一具有内容生产传播主动权的传播主体,传播主体的边界不断拓展,当下信息的传播摆脱了新闻工作者等人类意志的掌控,平台取代了原本位于内容生产和传播核心位置的新闻机构,重构了传统的传播权力格局。此外,技术虽然是中立的,但是技术背后仍存在着人潜在的价值取向。算法技术的融入、使用、异化容易使得人类主体地位让位,监督缺位,但它又不断影响着用户的信息接受,继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受众的价值观。其次,关于信息茧房。按照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的观点,信息茧房是指“公众只注意自己选择的东西和使自己愉悦的东西的通讯领域。久而久之,会将自身束缚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算法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的产生。融媒体平台通过算法给用户受众生成画像,继而向受众不断推送同质化的信息内容,削弱了受众对信息内容的自主选择权。

信息舆情风险。主要包括虚假信息和意识形态风险两大方面。首先,虚假信息横行。一方面,融媒体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也会受到互联网环境的负面影响。比如为抢占热度、赶时效,不经查实信源就争抢报道,导致信息失实,甚至有为吸引热度和数据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下传播话语权的重构也使得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拥有了更强的话语构建能力。融媒体为受众用户提供了话语表达平台,信息的生成与传播却缺乏了把控,用户生成内容模式致使虚假信息泛滥,网络的匿名化也加剧了虚假信息治理的困难。其次,意识形态防范风险。互联网中的信息传播往往表现为“文化功利化、过度娱乐化、真实虚幻化、趣味自由化”等文化消费主义特征。用户受众在使用融媒体时会更倾向于接受带有此类特征的信息,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茧房也加深了用户受众此类价值取向。此外,互联网技术对人们生活的不断侵入,使得“原本作为掌控技术的主体往往被异化为技术的被动接受者,这使受众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机械地接受或认可某种意识形态”,由此对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了一定冲击。

运营与管理困境。在运营层面,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融媒体都是在“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体制下,在性质上通常属于公益类,多数融媒体尤其是县级融媒体最基础的收入来源是依靠财政拨款。这种事业单位属性使得融媒体单位体制机制不适应企业化经营,无法真正遵循市场规律开展商务活动,实现利润创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融媒体中心建设目标的达成。此外,融媒体盈利模式相对单一,主要包括与有关单位联办栏目、广告投放、承接活动等少数类型。总之,融媒体机构所具备的事业单位属性给融媒体内部的用人机制、激励机制、运营机制都带来一定桎梏,使得融媒体中心的活力不足,因而运营模式需要根据市场和政策环境进行系统优化。

在管理层面,我国对媒体的立法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整体模式:即广播电视领域由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监管,报纸、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监管,互联网媒体则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形成相对独立但内容又有所交叉的管理制度。然而“分业监管”的模式对于融媒体单位的发展将会产生两大方面影响:第一,媒介融合趋势与分散的监管机制之间产生矛盾。融媒体单位不是简单的机构融合,而是内容、终端、传播渠道的深度融合,并且深度融合的趋势仍在不断加强。但是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同一家融媒体单位就要面对上述不同的三个主管单位,对于同一内容的管理,三家主管单位的要求有时不尽相同。这给融媒体的运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增强了融媒体单位违规的风险;第二,对融媒体单位中的从业人员管理存在困难。三家主管单位对于媒体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行政许可办法、行政许可程序以及考核要求都不尽相同。而融媒体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往往属于综合型人才,但又不属于以上单独任何一种,致使申请证件和日常从业活动中都受到阻力。这就为媒体从业人员的准入与管理带来了困境。

互联网时代融媒体的风险规制途径

融媒体的发展已经步入深水区,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就需要推动媒体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流程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快融合步伐。面对上述风险,需要从立法层面、问责机制层面与监管治理层面对风险进行防范与规制。

完善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融媒体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在法律领域,我国针对融媒体信息服务领域立法主要形成了以宪法“言论自由权”为根本,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基础,以《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分支,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媒体法。此外,目前关于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位阶较低,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尤以部门规章数量为多,并且分业管理的特征较为明显,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体系。并且该领域的法律规范文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发布时间较早,尚未根据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与日新月异的媒体形式进行增删修补。因此,为促进融媒体进一步发展,规范媒体领域中传播主体、融媒体平台以及受众用户的行为,应当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媒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媒体融合发展奠定坚硬的基石。首先,制定文化产业法,作为媒体领域立法的基础性法律。我国“十四五规划”也提出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但我国目前文化领域缺乏一个基础性法律,为数字文化发展、媒体融合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其次,媒体领域立法可以互联网为基础,改变以往按照信息传播载体为依据分业治理的结构。我国已经区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以及信息技术并对其分别作出规定,今后可以沿着该思路细化各领域立法,并对各环节涉及到信息传播的主体和行为加以规制。这样可以避免分业立法带来的冲突,更适应当下媒介融合发展的趋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将平台化作为融合发展突破口,充分延伸产业链。平台化发展将成为媒体融合纵深发展的重点突破口,融媒体建设应当抓住机遇,打造开放智能的媒介融合平台。为推进融媒体中心产业化发展,融媒体应当积极拓展产业链条,以更开放的姿态加强与各政府部门、企业的合作,积极发展媒介融合平台的建设。当下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兴起,融媒体机构应当全面统筹先进技术应用、数据运营等领域,强化用户思维,根据受众对于新闻宣传与生活服务的需求,利用短视频、电商直播等不断升级内容生产方式,不仅有利于吸引受众,也有利于延伸自身产业链,完善发展体系,打造多元营收模式,以弥补传统体制带来的不足。同时平台的建设也为融媒体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方式,依托新媒体技术,立足平台化发展,扩大延长产业链,获得更多资金来源,再将其投入到技术、人才、管理中,以达到媒体内部良性的资金循环。

健全侵权问责机制,压实平台责任,完善对受众用户的追责机制。在积极建设媒介融合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压实平台责任,统筹安全与发展并行。首先,加强把关人职责,压实平台责任。媒介信息不仅具有产品属性,更具有服务于公众的社会公共价值。融媒体平台作为信息生成与传播的公共空间,应当积极承担主体责任,遵守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完善平台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信息内容质量、规范信息内容传播,对平台内流转的信息进行专业把关,对该空间中用户实施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平台中的虚假信息、侵权行为等违法违规现象,依法采取停止传输、删除等措施,防止侵害扩大化。压实平台责任要谨防过于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不适当地强调主体责任,一方面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导致平台易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容易使得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所以也要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在促使融媒体平台遵守注意义务、积极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保证融媒体平台的健康发展。其次,要完善对用户的追责机制。由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在虚假信息治理以及对侵权行为追责时难以溯源。即使以禁言、注销账号等方式让用户承担责任,但用户个人仍然可以用更换ID、重新注册等方式进入融媒体平台。所以应当尽快完善媒体平台的实名认证制度,完善对个人的问责机制,既可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也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合理分配责任。

完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多元共治格局。首先,网信部门、新闻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三部门应当根据媒介融合发展状况对各自职责进行明确与划分,对于监管重合的领域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协调,或者统一划分到一个部门中,避免出现管理冲突的情况,形成协同共治的机制。其次,建立监管部门与融媒体机构之间的协同治理。对于融媒体机构在发展中产生、但尚未违规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融媒体机构进行指导,或与负责人员进行约谈,加强源头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更正,促进融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受众用户自身也应当提高媒介素养,增强对信息内容的辨别能力。用户应当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融媒体平台规则,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约束自己的行为,合理利用投诉举报机制,积极维护互联网信息环境。

(作者为《中华英才》半月刊社副社长、半月刊网总编辑  文章刊登于《中华英才》半月刊2023.7.16 2023年第14期)

【责编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