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旗)级政府所在地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建议

2021-01-07 10:11 作者:索曙辉 来源:《中华英才》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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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区人口越来越集中、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作为旗(县)政府所在地,由于城中村及城郊村广大村民的不断市民化,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村居混杂现象严重等,这些要求我们必须用城市的体制、城市的手段来管理,才能实现人口城镇化、产业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同时,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镇,人口构成情况复杂,涉及民生、就业等各种矛盾不断凸显,社会治安治理难度加大,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至关重要。而现有的体制机制无论是在城市建设、项目争取、产城融合、投融资等方面均受到制约,束缚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呼伦贝尔市下辖的市、旗为例,根河市属县级市(总人口137269,总面积2.001万平方公里)、额尔古纳市属县级市(总人口81000人,总面积2.89万平方公里),均设立了街道办事处。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辖全国唯一的达斡尔族自治旗,成立于1958年8月15日,是全区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国家级贫困县,辖15个乡镇,220个行政村,总人口31.66万人。全旗有达斡尔族、汉族、蒙古族等24个民族。

莫旗政府所在地尼尔基镇,总面积450.7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132390人,其中,辖24个行政村(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59988人);8个社区(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73402人),目前,尼尔基镇城镇非农人口比农业人口还多。因镇政府职能职责所限,干部职工人员编制相对较少,不同程度的削弱了社区的发展,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意见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一般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但是,存在一种情况,由于经济发展,这个县由普通的县变成县级市,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实践证明,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项规定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的进程。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就是靠全面深化改革才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实践是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唯一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改革创新社会体制,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论述。

据大量考察和深入调研,全国普遍存在旗(县)级驻地设立街道办事处客观需要,有部分省市已经探索制定了关于在县政府驻地设置街道办事处的试行规定。如:2014年3月,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街道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政府驻地设置街道办事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市辖区拟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一般在5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

综上所述,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有效提升基层政权建设,提升党组织服务群众能力,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现提出在尼尔基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议案。

设立街道党委、办事处,通过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事权,优化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能交叉、权力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提升服务功能。

(2019.03.16 第06期)